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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对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

来源:光明网 作者: 时间:2018.08.1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法学教授 沈关生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重大社会问题”,并且提出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产环境。”

  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法制来看,环保法是上世纪5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保护环境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制,这是各国实践证明了的经验。我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着资源发展、工业发展、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的废物大大增加等,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现象日益严重。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从1982年以来颁布了不少环保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等等。此外还参加和签订了有关环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这些说明我国对环境保护很重视,并且根据新情况还不断制定法律法规。

  执法

  人民法院审理环保案件首先依照环保法,但环保法与其他法有所不同,其特点主要是:1.综合性。保护范围广,涉及社会关系复杂;2.技术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包括多种工程技术和自然科学实践中常用的基本科学方法;3.社会性。保护人类共同需要的生存条件,符合社会、民族利益;4.共同性。环境保护已超出局部地区,成为跨县、省、市甚至跨国界的全球性现象。

  涉及国际性的环保案件,多数是指海事方面的案件。除一般海商案件外,也有撞船、漏油污染等海事案件,一般由海事专门法院处理,也有仲裁处理的。

  我们各级法院根据环保法及有关环保法规处理案件范围比较广,包括气体、水、海洋、河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除环境保护法外,还涉及到民法、刑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卫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以及文物方面保护的法律。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案件看,发生纠纷原因也是很多的。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危害健康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有的纠纷并不是法院一家的判决所能解决的,还需要各方面的综合治理,有的还要科学研究解决。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

  审理

  审理环境保护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案件的类型上来看,一般有环保行政案件,环境保护侵权案件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大部分为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查封、停产等处分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由于公民或法人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行政处分的诉讼,如:林业部门对偷树处分罚款;卫生部门对随便倒废渣罚款等等。

  环境保护侵权案件。由于单位或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致使别的单位或个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向环保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上游工厂废水流入河塘,使农民养鱼、饮水卫生受侵。这类废水污染目前各乡镇正在改进,工厂排水也在设法治理,但还是有不少水污染情况。

  还有噪声侵权。工业噪声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危害极大,使人眩晕、恶心、呕吐,呼吸、脉搏、血压发生波动等。现在我国大中城市已改进不少,但有的小城市、县、镇,噪声侵权还存在。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是指违反环保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犯罪也很多,如破坏自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犯罪;造成森林、草原、水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物被破坏的犯罪等。

  污染环境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要件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也有个体公民。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或故意破坏环境保护,后果严重。客体,侵害人身、财产损失和环境恶化。

  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处理环境保护案件。这是党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责任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