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出生态建设和资源监管的尚方宝剑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 时间:2015.08.26
中国绿色时报8月26日报道(记者 王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当前林业生态建设存在什么问题?《办法》出台对解决这些问题将产生什么积极作用?日前,《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对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生态监测评估中心总工程师张煜星进行了专访,结合林业生态建设实际,对《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办法》出台对林业生态建设有什么样的影响?
张煜星:影响巨大。大家知道,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中央确定的林业发展战略就是以生态建设为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是基础,没有良好的生态,生态文明建设就无从谈起。
所以,《办法》的出台,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林业生态建设、资源保护和监管的尚方宝剑,它的意义是里程碑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记者:《办法》中,生态环境损害主要指的是什么?主要来自哪些方面?
张煜星: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是资源与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针对的就是“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这种状况,强调“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办法》中生态环境损害主要应该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所受到的损害或破坏。
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一是生产生活的排放污染,如工业“三废”、生活污水、农药残留、汽车尾气等,对大气、水、土壤的直接损害;二是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和过度利用导致的森林、湿地、草原和荒漠植被及其生态系统的破坏;三是自然灾害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如森林或草原大火、严重的森林病虫害、地质灾害等。
记者:这里说的自然生态系统是指的什么?与环境是什么关系?
张煜星:生态系统的概念很大,这里强调的是自然生态系统,一般应包括森林、湿地、草原、荒漠、海洋等生态系统。而陆地自然生态系统主要是指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与人们的生存密切相关。陆地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水、气、土壤和所有的动植物、微生物,构成了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
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如果遭到破坏,失去平衡,就必然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和潜在威胁。既关乎现在的生存,也关乎未来的生存,这是天大的责任,怎么追究都不为过。
记者:林业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张煜星: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而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陆地森林、湿地、草原、荒漠四大自然生态系统中,除草原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是林业生态建设的职责范围,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65%。因此,林业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具有重大作用和主体地位。保护好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和使命。
记者:林业生态建设的现状如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张煜星:从全国林业情况看,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已经建立起保护、建设、监督、监测评估等完整的管理体系。但是从林业生态监测情况看,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非法毁坏或占用林木、林地和湿地,非法捕猎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而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往往阻力重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生态的思想依然存在。一些地方领导对生态保护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常常以破坏林业资源、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对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及时查处、制止,有的甚至包容、包庇、纵容、放任,听之任之。
二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不落实,或建立了目标责任制但没有严格执行,缺乏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具体措施,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三是责任追究对象有局限,缺乏对领导层面的约束。在大量的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处理中,对直接违法当事人的追究力度较大,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不严;在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上,又往往对政府领导责任追究多,对分管或执行层面人员的责任追究多,对决策层的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少,追究也难,甚至一些林业基层的同志往往要为上级部门或者领导的错误决策、错误决定背负处分,成了替罪羊。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加强。如何追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相关行业领导的责任,《办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到位。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林业案件中,涉嫌地方政府行为的案件平均每年700多起,多数与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有关,落实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制度,追究损害生态环境领导责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记者:《办法》出台,对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哪些支撑?
张煜星:《办法》出台对解决现状问题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首先,《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等提供了支撑,《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监管部门要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次,《办法》对资源和生态损害责任情形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和相关行业的领导责任等,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三,对林地的不合理使用、森林资源的非法破坏、湿地的乱占乱用,甚至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过度利用等都具有重要的约束力。第四,《办法》赋予了资源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相应的启动问责的权力,发现责任情形可进行调查等权力,对提高林地保护的执法力度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五,《办法》出台后,各地党政部门在审查和审核项目建设的时候,会更加注重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记者:在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林业部门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
张煜星:国家林业局已经与各地方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机制,如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等,强化了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职能,对有效促进林业资源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记者:您对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有何建议?
张煜星:落实好文件精神,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非常重要。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中央文件精神的工作,提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各行业领导乃至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认识。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是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关键。
二是必须全面落实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并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三是建立强化检查、监督、考核、监测评价各个环节的工作,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损害情形、损害情形的定性定量评估标准,以做到科学认定损害责任。
四是建立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实施领导干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情形,明确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中各级领导的责任追究的方式,明确林业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等,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和制度。
记者:《办法》出台对林业生态建设有什么样的影响?
张煜星:影响巨大。大家知道,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中央确定的林业发展战略就是以生态建设为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是基础,没有良好的生态,生态文明建设就无从谈起。
所以,《办法》的出台,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林业生态建设、资源保护和监管的尚方宝剑,它的意义是里程碑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记者:《办法》中,生态环境损害主要指的是什么?主要来自哪些方面?
张煜星: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是资源与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针对的就是“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这种状况,强调“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办法》中生态环境损害主要应该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所受到的损害或破坏。
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一是生产生活的排放污染,如工业“三废”、生活污水、农药残留、汽车尾气等,对大气、水、土壤的直接损害;二是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和过度利用导致的森林、湿地、草原和荒漠植被及其生态系统的破坏;三是自然灾害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如森林或草原大火、严重的森林病虫害、地质灾害等。
记者:这里说的自然生态系统是指的什么?与环境是什么关系?
张煜星:生态系统的概念很大,这里强调的是自然生态系统,一般应包括森林、湿地、草原、荒漠、海洋等生态系统。而陆地自然生态系统主要是指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与人们的生存密切相关。陆地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水、气、土壤和所有的动植物、微生物,构成了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
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如果遭到破坏,失去平衡,就必然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和潜在威胁。既关乎现在的生存,也关乎未来的生存,这是天大的责任,怎么追究都不为过。
记者:林业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张煜星: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而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陆地森林、湿地、草原、荒漠四大自然生态系统中,除草原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是林业生态建设的职责范围,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65%。因此,林业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具有重大作用和主体地位。保护好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和使命。
记者:林业生态建设的现状如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张煜星:从全国林业情况看,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已经建立起保护、建设、监督、监测评估等完整的管理体系。但是从林业生态监测情况看,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非法毁坏或占用林木、林地和湿地,非法捕猎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而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往往阻力重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生态的思想依然存在。一些地方领导对生态保护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常常以破坏林业资源、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对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及时查处、制止,有的甚至包容、包庇、纵容、放任,听之任之。
二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不落实,或建立了目标责任制但没有严格执行,缺乏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具体措施,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三是责任追究对象有局限,缺乏对领导层面的约束。在大量的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处理中,对直接违法当事人的追究力度较大,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不严;在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上,又往往对政府领导责任追究多,对分管或执行层面人员的责任追究多,对决策层的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少,追究也难,甚至一些林业基层的同志往往要为上级部门或者领导的错误决策、错误决定背负处分,成了替罪羊。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加强。如何追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相关行业领导的责任,《办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到位。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林业案件中,涉嫌地方政府行为的案件平均每年700多起,多数与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有关,落实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制度,追究损害生态环境领导责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记者:《办法》出台,对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哪些支撑?
张煜星:《办法》出台对解决现状问题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首先,《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等提供了支撑,《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监管部门要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次,《办法》对资源和生态损害责任情形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和相关行业的领导责任等,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三,对林地的不合理使用、森林资源的非法破坏、湿地的乱占乱用,甚至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过度利用等都具有重要的约束力。第四,《办法》赋予了资源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相应的启动问责的权力,发现责任情形可进行调查等权力,对提高林地保护的执法力度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五,《办法》出台后,各地党政部门在审查和审核项目建设的时候,会更加注重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记者:在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林业部门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
张煜星:国家林业局已经与各地方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机制,如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等,强化了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职能,对有效促进林业资源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记者:您对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有何建议?
张煜星:落实好文件精神,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非常重要。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中央文件精神的工作,提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各行业领导乃至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认识。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是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关键。
二是必须全面落实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并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三是建立强化检查、监督、考核、监测评价各个环节的工作,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损害情形、损害情形的定性定量评估标准,以做到科学认定损害责任。
四是建立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实施领导干部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情形,明确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中各级领导的责任追究的方式,明确林业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等,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