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林业厅 作者: 时间:2015.05.07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7日讯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强省和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意见》要求,要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测报点建设,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网络;全省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要完善检疫御灾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源头管理,抓好产地检疫和监管,强化检疫审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积极开展林业检疫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要强化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行政区域间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建设应急防治指挥系统。要推进社会化防治,构建政府主导、林业经营者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防治体制机制,引导和鼓励林区农民组建防治互助联合体,积极培育防治公司、专业防治组织等新型社会化防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生态修复工程规划、造林绿化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并列为主要审查指标,积极推进无公害防治和无公害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强化森林食品安全管理。
《意见》要求,要加大资金投入,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落实有关政策,将防治所需的有关机具和设备列入国家农机补贴范围。要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加快产学研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推广示范,实施防治技术进村入户工程,密切国际国内技术合作交流。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防治检疫机构组织构架、人员力量、监管体系要以本地防治任务相适应,确保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福利待遇。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本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综合考核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防范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要抓好宣传发动,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徐伟)
《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意见》要求,要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测报点建设,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网络;全省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要完善检疫御灾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源头管理,抓好产地检疫和监管,强化检疫审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积极开展林业检疫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要强化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行政区域间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建设应急防治指挥系统。要推进社会化防治,构建政府主导、林业经营者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防治体制机制,引导和鼓励林区农民组建防治互助联合体,积极培育防治公司、专业防治组织等新型社会化防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生态修复工程规划、造林绿化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并列为主要审查指标,积极推进无公害防治和无公害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强化森林食品安全管理。
《意见》要求,要加大资金投入,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落实有关政策,将防治所需的有关机具和设备列入国家农机补贴范围。要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加快产学研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推广示范,实施防治技术进村入户工程,密切国际国内技术合作交流。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防治检疫机构组织构架、人员力量、监管体系要以本地防治任务相适应,确保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福利待遇。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本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综合考核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防范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要抓好宣传发动,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