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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共治理的三维互动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时间:2015.05.06

  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人民福祉、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近年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暴露表明,生态环境的治理,无论是采用市场调控模式,还是政府强制模式,或是社会自觉模式,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治理困境,迫切需要探寻新的治理路径。而新的治理路径,根本在于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协同互动。

  建立健全面向生态文明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并逐渐健全面向生态文明的政府绩效管理不仅是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和提升地方政府绩效的重要工具,更是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建立生态导向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至少可以发挥以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推动政府沿着正确的施政方向前进;二是通过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估,能够推动和规范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导向的政府行为;三是能够让社会公众看到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努力和表现,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一根有效的指挥棒,因此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生态文明导向的政府绩效管理机制势在必行。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生态文明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改善)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的重要考评内容,特别是广受人们关注的PM2.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耕地土壤点位污染物超标率等指标,应纳为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并赋予相当程度的权重,且应将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的考核结果与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升迁结合起来,并作为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构建基于市场导向的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体系

  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及低下的技术水平所致。从发达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实践来看,实现生态环境的根本性好转,最终要靠产业转型升级。因此,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市场导向的产业政策体系,是推进实现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的根本途径。由于目前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致使一些企业普遍缺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破解这一难题,最为有效的途径是明确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指向和良好的市场传导机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构建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市场导向政策体系,切实降低企业转型升级的风险,不断提高企业转型升级的预期收益。

  积极构建产业转型升级的市场导向政策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保护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多个方面。首先,政策体系的目标定位要清晰。不仅要满足生态文明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根本要求,更要符合市场的基本规律。其次,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需要制定实施一系列面向环保节能技术创新的激励政策措施。再次,还需要建立市场化的产业转型升级退出机制和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转型中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在企业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配置方面。同时,扶持性政策也需要及时跟上,可以建立支持市场主体产业转型升级的退出扶持基金,给予产业转型后的市场主体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市场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经常出现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和协调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的产业政策制定方式已无法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也很难进一步激发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活力。为此,迫切需要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畅通的产业政策沟通机制,不断增强不同的市场主体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正常有效反应机能。

  探索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彻底解决生态环境污染恶化问题,光靠政府力量和市场手段是非常有限的,还需要借助广泛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成功经验不胜枚举,南美、拉美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的“协议保护”以及日本琵琶湖的治理,都是一些非常典型的成功案例。新形势下,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当前,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已成为社会力量监督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为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监督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构建多方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监督的行动体系,推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污染监督网络。另一方面,要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监督权利,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及时披露生态环境治污单位或个人的惩处情况,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污染的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监督机制。

  在目前的监督体制下,环境执法力量和监测力量相对较为薄弱和分散,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又比较有限,有必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的“监督员”培育及发现机制。为此,可以采取在污染企业、污染行业、污染地区等派驻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员”,其工作职责就是定期报告所负责监督的企业、行业、地区的污染情况,“监督员”的身份应给予严格的保密。此外,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生态环境污染公众举报与奖励的先进经验和主要做法,紧紧围绕举报权利的实现机制、举报查处与反馈机制、举报保障机制(举报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以及举报奖励机制等,着力构建常态化的生态环境污染公众举报制度与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