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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改革要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 时间:2015.04.16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和《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对我国国有林区改革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对于推动国有林区转型、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国有林区是国家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的过度采伐和管理体制不完善,国有林区可采资源已近枯竭、森林质量下降、生态系统退化、民生问题突出,严重削弱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好生态资源,保护森林资源是一条红线,决不能逾越。他还明确要求,必须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让历史的春秋之笔为当代中国人留下正能量的记录。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坚守“保生态、保民生”两条底线,把保护和培育好森林资源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资源,全面落实《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确保实现资源增长、生态良好、林业增效、职工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改革目标。
  一、坚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定位。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国有林区作为生态保护的国家队,大多分布在东北内蒙古高寒地区、西南高山峡谷区、大江大河源头区和西北生态脆弱区,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有林区改革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定位,尊重自然规律,实行山水林田湖统筹治理,重点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林区“发挥生态功能、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的战略定位和基本职能,持续增加林区森林资源,持续提升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增强生态功能,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生态保障。
  二、果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天然林又是森林等陆地生态系统中结构最复杂、群落最稳定、生物量最大、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强大的生态系统,对维护生存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具有特殊动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4年4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管局率先开展了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结束了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175年的采伐历史,实现了从森林采伐到生态保护的重大转型,今年又将停伐试点扩大到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我们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这一战略决断,把所有天然林都纳入保护范围,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标准,坚定不移地严格保护天然林。要通过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倒逼改革,努力实现林区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从养人到养生态的根本转变,实现国有林区体制机制的根本转变,真正建立起以森林资源保护为中心的体制机制。决不能让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决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要树立任何破坏行为都是对历史犯罪的理念,千方百计保护好森林,尤其是珍贵的天然林、原始林,造福子孙万代。
  三、创新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机制。从历史来看,国有林区是我国区域发展中的一个特殊区域。在林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先有森工企业,后有林区政府,逐步形成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产权主体缺位、政府职能错位、企业行为越位等问题。森工企业既是管林人,又是砍树人,难以对森林资源实行有效管理,特别是在社会负担日益加重、缺乏国家投资或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森工企业为了养人,追求经济利益成了林区的主攻目标,森林资源管理成了一句空话。必须加快推进政企事分开,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政府到位、林业定位、企业归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改革中,特别要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加快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改善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要按照“机构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真正实现从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从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向提供生态服务为主的重大转变。
  四、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区改革,要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要厘清中央和地方森林资源监管的责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林业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林业局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强化森林资源监管。要建立健全以生态服务功能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为主要指标的林区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通过健全林区生态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促进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生态功能持续增强。
  五、全面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广大林区基础设施十分落后。林区道路总量不足,路网密度过低,不能满足森林防火和森林经营的需要。林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差,有的林区甚至用水用电都难以保障,严重制约林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按照《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符合林区生产生活特点。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计水电路网等的密度和等级。国家将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使林区生产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尤其要结合林场撤并整合,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并要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布局职工搬迁安置地点。要充分发挥现有林区城镇的功能,不能在林区再造城,不能大兴土木,更不能打着改革的幌子、经营的幌子、旅游的幌子,搞别墅、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严防破坏生态资源。对破坏资源的问题,要坚决处理,公开曝光,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六、认真落实改善林区民生的各项政策。改善林区民生是国有林区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国有林区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几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深入实施和棚户区改造的全面推进,国有林区林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居住条件有了显著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林区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条件仍处于较低水平。要全面落实《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各项惠民政策。逐步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标准。加大对林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要积极研究结合公共租赁租房等政策,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发展对国有林区职工的小额贷款,支持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林区就业岗位、提高职工群众收入。国家将继续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工转岗就业。同时,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为职工转产就业创造条件。
  国有林区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又涉及到林区政权建设;既涉及到林区机构职能的改革,又涉及到林区事业、企业的改革;既涉及到生态保护和民生问题,又涉及到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改革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6号文件精神,把保护生态资源放在首要位置,按照“保生态、保民生”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要求,明确方向,坚持原则,稳步推进,一步一个脚印地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在维护生态安全中的特殊功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