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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切入点在于传承和开发

来源:云南楚雄彝文化网 作者: 时间:2015.04.07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而言,主要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它具有鲜明的文化性,民俗性、传承性、民族性。它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为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作为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历来受到历届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楚雄州经历了三个阶段:“救书、救人、救学科”阶段;保护挖掘阶段;保护、开发阶段。

  “救书、救人、救学科”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1982年4月,召开了首次毕摩会议,充分肯定了毕摩在继承和发展彝族文化上的历史作用,在此基础上,为毕摩平反,摘掉了其“牛鬼蛇神,”“封建迷信职业者”等帽子,确认为“彝族古文化知识分子”。随后楚雄州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彝文文献管理办法的通告》,成立了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开展对彝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抢救、发掘、保护、整理研究工作。经普查,挖掘仅楚雄彝文研究所、州档案馆、州博物馆、州民委、武定、双柏、禄丰文化馆、文管所等部门现收藏的彝文献约1300部。通过普查尚有500余部散存于民间,还有幸存于荒野山中的500余通彝文碑刻,还有存于北京图书馆、台湾、日本、美国、德国等海内外的彝文文献都出自楚雄州。

  保护、挖掘阶段:全州在全面、系统普查的基础上,先后确定一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命名了几批具有民间工艺,民间音乐、舞蹈技能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传承人,稳定了这批队伍。经过积极申报“火把节”(彝族火把节)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6月)。2008年6月16日,我州有九大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第二批非物文化遗产名录。这九大项目分别是:民间文学姚安《彝族梅葛》、双柏《查姆》、传统戏剧大姚《彝剧》、元谋《花灯》、姚安《花灯》;传统音乐《姚安坝子腔》、武定《彝族酒歌》;传统舞蹈双柏《彝族老虎笙》、牟定《彝族左脚舞》。

  保护、开发阶段: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已形成日愈强劲的势头,多民族文化资源在楚雄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已日渐凸显,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在铸造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中所特有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彝族火把节”这一民族传统节日变成了全州性的盛大传统节日,被称之为“东方的狂欢节”,成为舞动彝州的一把火,成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一大亮点。民间文学《梅葛》、《查姆》对研究彝族历史,朴素的唯物史观、宇宙观起了重大的作用。传统戏剧《彝剧》、传统音乐《彝族酒歌》、传统舞蹈双柏《彝族老虎笙》、牟定《彝族左脚舞》演绎出1985年奉调北京汇报演出成功的彝族大型舞剧《咪依噜》以及1999年演出的《彝山云霞》和最能体现彝族乐观豁达笑对人生胸怀,丰富多彩、亮丽迷人的大型彝族风情歌舞《太阳女》。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彝文记载下来的彝族毕摩经以及口传下来的毕摩经,经收集、整理、编译的《彝族毕摩经典译注》100卷将出版发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载体的中国彝族太阳历文化园、彝人古镇、中国彝族大观园、楚雄州博物馆等等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充分展示了非物质文化。楚雄旅游业二次创业获得成功也充分显示了非物质文化的魅力。

  楚雄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历了几千年的沉淀、积累,有着浓厚的根基。但我们在领略其浓厚底蕴时,还要看到其不可再生性,真正树立起“断痕即消亡”的警觉意识。保“非遗”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非遗”消失快的原因归结起来:一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一个民族的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往往蕴藏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等。”“一个中断了历史记忆的民族不会有辉煌的未来,一个丢失了记忆的民族也不会有美好的将来。”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能否成功地推进,就要看能否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的文化整合,塑造出适合自己国家的现代化的模式;二是保护意识淡漠,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意识淡漠,政府主导不够;三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培养重视不够;四是保护、开发形式单一、片面,保护、开发特点不突出。

  对“非遗”如何保护、开发,主体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对其保护、抢救、传承、开发的机制。

  1.自觉树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

  目前,楚雄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丢失严重,有的濒临消失,有的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故只有牢固树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才能自觉地保护、传承、开发。如果不注重保护和传承,用恩格斯的话来说,相当于在地球上消失了一座民族文化图书馆。要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民族民间非文化生态环境,并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

  2.关键是传承。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传承比保护、开发更为艰难。因为把已经失传的文化遗产送进博物馆也可以叫做保护,但活生生的文化更有价值,如何让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活起来并薪火相传?这需要处理好传承和发展的关系。既要横向的“文化扩散”又要纵向的“社会遗传”,从一个群体传至另一个群体,从一个社会传入另一个社会”,在同一个社会内部从一代传至另一代。这是从宏观角度来说。从微观上说,就是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培养、传承。“传承人”既是创造千年文化大军中的精英,又是异彩纷呈的民间文化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无形”性、“原真”性,它通常只作为一种知识,技能或是技艺,存在于无形文化遗产持有人的头脑中。只有这些匠人、艺人或是普通百姓在以不同方式自然而然地将它们复述,表演或是制作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受到它的真实存在。只要这些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还活着且表演不是作秀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确保遗产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保护文化传承人。当务之急,要急在“有效保护”,火速制定,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主管机构是以县级以上政府文化局为主体,民族、旅游、教育、科技等部门协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工作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财政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要拨出专款用于保护、传承、开发工作。

  二是政策留人。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的规定积极申报命名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之乡,设立国家级、省级、州级民族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村)保护区、命名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对积极开展传授技能、技艺的传承人政府要给予特殊和补贴,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班,培养一批批“非遗”产业传承人。例如培养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班,培养出一批民族语言文字专家,因为一种语言一旦消亡,多少代人的知识积累和表达方式便从地球上消失殆尽了。如我们楚雄州能精通古彝文的不多了,如不培养再过50年就无人继承了;以带徒授业的方式拴住传承人,已被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要明确收徒带徒;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活动;传承的另一种方式要抓紧对“传承人”(尤其是已挂牌者)所怀绝学进行深入发掘,录音录像,继而及时整理,让其复核补正。

  3.整合、创新、开发。

  曾经编著过《费孝通晚年思想录》的方李莉解释道,“按他的话来说,人类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如果只是静态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甚至博物馆里,与现实生活没有联系,就只能称之为“遗产”,不能称之为“资源”。只有当它们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和社会活动及社会的发展目标联系在一起后,才能被称之为资源。由此可以定义,所谓的人文资源和文化遗产是同一个对象,当其不和当今社会发生联系时,就成为过去时代的遗留物,也就是所谓的文化遗产;当其和当今社会发生联系,成为未来文化发展的基础,民族凝聚的精神力量,地方文化认同的标志以及文化产业可开发利用的对象时,其就被转化成一种资源,我们可以称其为人文资源。”

  既然是资源,就可以适当开发。在整合、创新和开发中要注意既要创新,又不能“越位”,即必须在尊重遗产的原汁原味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要把握好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之间的“度”。建立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产业优势,实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品牌化经营战略。楚雄州在将少数民族非物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产业优势上逐步走出一条好的路子,旅游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结合。即“点燃一把火”(彝族火把节),舞好一条龙(“恐龙”现打造成禄丰世界恐龙谷)、唱响“一首歌”(彝歌)、打造一个“镇”(名镇、古镇)、盘活一片“林”(元谋土林)、养好一枝“花”(茶花),着力打造彝族、恐龙、元谋人(中国彝族文化大观园、禄丰世界恐龙谷、元谋东方人类祭祖坛)、古镇四个品牌,把彝州楚雄建成为集观光、休闲、康体、娱乐、美食为一体的旅游胜地和国际文化旅游热线上的黄金走廊。

  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合、创新和开发过程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首先要大力做好保护和传承工作,其次再考虑开发利用和发展创新。在科学思想指导下合理地加以适当利用。应严格防止借旅游开发,过度采掘和滥用歪曲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现象,更应严格防止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和无端修正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现象;二是处理好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施”的工作方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主导作用,也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保护,开发工作之中;三是处理好保护与贯彻落实民族和宗教政策的关系。各级政府应注意按照民族政策办事,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的风俗与宗教信仰,这是我们加强并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四是在“非遗”保护、传承、开发的思路和途径上应注重自身文化价值的挖掘和知名度的提高。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自身内涵,自身价值的正确评估。靠现代传播媒体的宣传,形式“非遗”保护、传承下去的内在动力基础。靠文化艺术活动、艺术形式的参与增加知名度;五是注重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挖掘开发包括饮食、服饰、工艺品、艺术品、药品等等之类的物质产品;六是要抓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立法、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