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
来源:湄洲日报 作者: 时间:2015.04.03
据报道,伍某长期从事五金加工和电镀工作。2011年开始至2013年8月8日,伍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东峤镇某磨具厂的闲置设备,从东峤镇上塘珠宝城等处招揽加工生意,擅自经营五金加工和电镀,从事金银金属饰品等五金产品的电镀加工,所产生污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因环保违法,伍某曾多次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最近,秀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只有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才能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查处污染环境的行为。
破坏环境,必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338条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