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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生态就该“谁破坏谁埋单”

来源:半岛都市报(济南) 作者: 时间:2015.02.13

    深邃的大海给青岛带来了美丽,同时也塑造了这个城市沉静、开放的性格,更为它提供了发展的方向与优势。面对亟需统筹发掘海洋资源的现实以及错综复杂的海洋生态现状,身处全面深化改革前沿阵地的青岛市,对于生态补偿制度方面的探索与立法自然不能落后。
    市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生态中心研究员陈尚此次联合市政协委员王继尚、王宗灵、胡泽建等一同提出了一份重要提案,即青岛实施出台自己的海洋生态补偿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相关部门应保障足够的工作经费,加快制定《办法》和配套标准,确保同年发布并实施。2月12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全省已经明确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缴纳,4年时间缴纳了生态补偿费 3.2亿元。但是青岛尚未有这方面的规定。
    生活在青岛的人,无疑都明白海洋对于这座城市的意义。深邃的大海给青岛带来了美丽,同时也塑造了这个城市沉静 、开放的性格,更为它提供了发展的方向与优势 ,拥抱海洋、开发海洋、超越海洋及保护海洋,是青岛未来发展的主旋律之一。因而在青岛市两会上出现保护海洋的声音并不让人意外,比如守了40多年灯塔的市政协委员王炳交,就提议成立海上环卫打捞队,解决海面上严重的垃圾问题。
    如果说王炳交委员的提案是基于其工作经验的治标之策,那么陈尚等政协委员的提案则侧重于治本,以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办法”的立法工作为基础,培育社会“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的海洋保护意识。青岛背倚陆地前拥大海,海洋资源就像是巨大的“金矿”,将它的潜力发掘出来促进城市发展,这是符合整体利益的做法。然而,一些用海企业在开发海洋资源时没有顾虑,圈海规模远远超出实际需要,甚至毫无节制地向海排污,造成海洋生态破坏。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对附近海域尤其是胶州湾的保护 、管理划定了红线,但是由于违法成本相对于企业获益要低得多,相关部门的执法难免出现纰漏,对于污染行为的“发现—惩治”链条并不能完全遏制用海企业的行为。更何况海洋一经污染就需要治理成本,而这部分钱又免不了需要公共财政来填。而向企业利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则将治理思路从单一性的处罚变为处罚、引导相结合,树立用海企业理性用海的同时,将征收上来的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减缓公共财政压力。
   山东省财政厅和海洋厅联合出台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执行四年,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条例》也早已提上日程,全国范围内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已是大势所趋。面对亟需统筹发掘海洋资源的现实以及错综复杂的海洋生态现状,身处全面深化改革前沿阵地的青岛市,对于生态补偿制度方面的探索与立法自然不能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