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持续发展 >> 正文

我市力推民营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1.15

    本报讯(记者钟根清吴立库)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春天要来了。从今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市直民营医疗机构学科建设、等级创建、基建项目、设备购置、队伍建设、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

    我市共有民营医院26家,其中,非营利性医院13家、营利性医院13家。2013年9月以来,全市新增并投入使用民营医院2家(床位数58张),门诊部4家,诊所43家,有力缓解了广大市民就医难问题。

    为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市政府将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列入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重点项目之一,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和、缙云两县作为民办医疗改革试点县,积极开展试点主题活动。发布实施《丽水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年)》,各县(市、区)也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拓宽了民营医院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建立审批快捷通道,制定出台《丽水市区社会资本办医指南》,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且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非禁即入”。进一步规范审批步骤,简化审批流程,为社会资本投资办医提供便捷条件。对办医项目,各地确定专门分管领导和处室人员,指导做好已有意向的签约项目洽谈,建立“绿色通道”,加快社会资本办医项目落地,项目动工和签约率达52.3%。

    此外,我市还加大财政资金扶持,除了市本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资金外,还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红。民营医疗机构在办理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活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