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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将终身追究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 时间:2014.11.28

  短评:通知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计。我们期待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抓典型案例,促转变,早日实现“美丽中国”。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通知》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提高重点行业准入门槛。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依法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着力强化日常环境监管,2015年底前落实网格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二是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

  四是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落实社会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五是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执法能力保障,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四个一律”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部分环境执法“以罚代管”、监管部门“力量割裂”、群体性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不足……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体制机制、操作层面的一系列难点依旧制约着“美丽中国”之梦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27日首次专门就环境监管执法发布通知,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提出了要求。

  防止环境执法只收“罚款”不管“问题”

  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坦言,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会“手下留情”,象征性处罚了事。专家指出,如此一罚了之,如同向排污企业收了“保护费”,企业会认为交完罚款就可以“合法排污”。

  针对此,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通知首次科学划分了环境层级监管事权。

  “通知要求健全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加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开展稽查,通知还对稽查频次作了具体要求。”曹立平说。

  纪检监察机关也是环境监察执法背后的“督战队”。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理不处理、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