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不断探索规律完善机制 推进少年司法制度发展
来源:上海长宁文明网 作者: 时间:2014.10.31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挽救才是初衷,诸多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均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依归。
30年来,从在全国首创专司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少年法庭,到建立法庭教育、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和合适成年人参与等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与社会服务配套体系的贯通与衔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现实的少年司法规律,针对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改革创新,既符合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精神要旨,体现了儿童福利理念和国家亲权理念的内涵,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和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工作中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提供了经验样本和制度模型,不断推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体系趋于完善。
设立专门机构,由专门的审判组织或人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是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创新的奠基之作,是长宁法院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突出贡献。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门化,对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减少犯罪,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等多元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工作机制上的多项改革创新,是长宁法院30年少年审判工作经验对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贡献。
法庭教育机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律意识和人生观等内容的教育指导,可以促其认识到犯罪的原因和教训,使其能够更好地悔罪认罪;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念和重新面对人生的信心。在法庭教育中,还应当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与慰借,减轻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负担。
社会调查机制。这是社会参与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强调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来;有助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圆桌审判机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尽可能采取非正式诉讼的审判方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程序关怀,促其重新回归社会。长宁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采取圆桌审判方式,营造一种宽松、和缓的庭审气氛,弱化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色彩,可缓解未成年人直面追诉和惩罚的内心压力。
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方式,合适成年人是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第三方,不隶属于办案机关,也非辩护方。
长宁法院30年来开展的少年司法创新做法不止前述,而是一项不断探索、积累的系统改造工程,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保护,实现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
30年来,从在全国首创专司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少年法庭,到建立法庭教育、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和合适成年人参与等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与社会服务配套体系的贯通与衔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现实的少年司法规律,针对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改革创新,既符合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精神要旨,体现了儿童福利理念和国家亲权理念的内涵,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和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工作中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提供了经验样本和制度模型,不断推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体系趋于完善。
设立专门机构,由专门的审判组织或人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是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创新的奠基之作,是长宁法院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突出贡献。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门化,对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减少犯罪,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等多元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工作机制上的多项改革创新,是长宁法院30年少年审判工作经验对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贡献。
法庭教育机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律意识和人生观等内容的教育指导,可以促其认识到犯罪的原因和教训,使其能够更好地悔罪认罪;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念和重新面对人生的信心。在法庭教育中,还应当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与慰借,减轻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负担。
社会调查机制。这是社会参与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强调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来;有助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圆桌审判机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尽可能采取非正式诉讼的审判方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程序关怀,促其重新回归社会。长宁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采取圆桌审判方式,营造一种宽松、和缓的庭审气氛,弱化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色彩,可缓解未成年人直面追诉和惩罚的内心压力。
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方式,合适成年人是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第三方,不隶属于办案机关,也非辩护方。
长宁法院30年来开展的少年司法创新做法不止前述,而是一项不断探索、积累的系统改造工程,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保护,实现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