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辉煌65年: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北京) 作者: 时间:2014.10.13
“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我家就在岸上住,听惯了艄公的号子,看惯了船上的白帆。这是美丽的祖国,是我生长的地方,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到处都有明媚的风光。”这是电影《上甘岭》插曲《我的祖国》的一段歌词,这首歌从上世纪50年代传唱至今,美丽的祖国什么样,深深地印在许多人的脑海里。
新中国成立65年,“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已经由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跃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化为各行各业的实际行动。
理念不断进步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
7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科学把握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新趋势,做出重大判断。其中,“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生态文明建设源于对发展的反思,也是对发展的提升、对工业文明的超越。十八大以来,党从文明进步的新高度重新审视中国的发展,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清晰可见。
不可否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我们有过误区,走过弯路。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改革开放之初,国人急于摆脱贫穷落后,对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考虑不周、重视不够。
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从上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才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首次人类环境会议,发出“保护地球,拯救地球”的呼吁。当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完成之后重视环境保护的时候,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础相当薄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还是派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
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从此启航。
1983年至1999年,“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水土保持”“节约资源”相继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
制度不断完善
生态文明基本制度框架初步成形,向污染宣战有了坚强保障
“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的这句话,显示了党和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了诸多突破。
《环境保护法》被视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基本法”。1979年,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国家的环境保护迈上法制轨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先后颁布3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国民经济领域,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框架。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体系渐趋完善——
建设“三北”防护林,治理京津风沙源,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对120万平方公里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
实行环保“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等多项环境管理措施;
从“十一五”开始,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十二五”的约束性减排目标由“十一五”的两项增加为四项。
行动不断提速
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扭转生态环境严峻形势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中国吹响了集结号。
建设生态文明的战役全面展开,一系列新的政策、制度在落实。
政绩考核绿起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考核办法,将治霾成效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终期考核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9月,河北在全国首次实现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全覆盖,以此为基础,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向县一级延伸。
新中国成立65年,“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已经由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跃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化为各行各业的实际行动。
理念不断进步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
7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科学把握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新趋势,做出重大判断。其中,“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生态文明建设源于对发展的反思,也是对发展的提升、对工业文明的超越。十八大以来,党从文明进步的新高度重新审视中国的发展,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清晰可见。
不可否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我们有过误区,走过弯路。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改革开放之初,国人急于摆脱贫穷落后,对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考虑不周、重视不够。
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从上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才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首次人类环境会议,发出“保护地球,拯救地球”的呼吁。当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完成之后重视环境保护的时候,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础相当薄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还是派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
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从此启航。
1983年至1999年,“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水土保持”“节约资源”相继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
制度不断完善
生态文明基本制度框架初步成形,向污染宣战有了坚强保障
“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的这句话,显示了党和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了诸多突破。
《环境保护法》被视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基本法”。1979年,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国家的环境保护迈上法制轨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先后颁布3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国民经济领域,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框架。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体系渐趋完善——
建设“三北”防护林,治理京津风沙源,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对120万平方公里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
实行环保“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等多项环境管理措施;
从“十一五”开始,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十二五”的约束性减排目标由“十一五”的两项增加为四项。
行动不断提速
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扭转生态环境严峻形势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中国吹响了集结号。
建设生态文明的战役全面展开,一系列新的政策、制度在落实。
政绩考核绿起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考核办法,将治霾成效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终期考核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9月,河北在全国首次实现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全覆盖,以此为基础,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向县一级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