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
来源:安徽省林业厅 作者: 时间:2014.06.17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17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安徽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树木移植源头控制,严格采挖管理,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
通知明确,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古树名木的以外,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都要由树木所有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可以采挖移植的树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实行凭证采挖、凭证运输制度。
通知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批制度,严把造林绿化苗木使用关。坚持适地适树和全冠苗木栽植的原则,优先使用当地苗圃生产的合格苗木;加强对造林苗木来源的审查,不使用来源不清的苗木;无特殊情况,不使用苗圃之外的移植树木。凡乔木树种胸径达到20厘米,应界定大树;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或全冠栽植需要输液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
通知要求,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门从造林绿化设计、项目审批、林木运输检查和森林案件查办等各个环节,落实相应职责,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大树移植。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种苗生产企业违规采挖林、收购、囤积和倒卖大树,严格依法查处乱采滥挖大树、古树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地方,检查验收时造林实绩不予承认。创建省级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和森林长廊,考核验收中发现存在违规移植大树古树现象,一律不予通过。(安徽省林业厅)
通知明确,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古树名木的以外,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都要由树木所有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可以采挖移植的树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实行凭证采挖、凭证运输制度。
通知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批制度,严把造林绿化苗木使用关。坚持适地适树和全冠苗木栽植的原则,优先使用当地苗圃生产的合格苗木;加强对造林苗木来源的审查,不使用来源不清的苗木;无特殊情况,不使用苗圃之外的移植树木。凡乔木树种胸径达到20厘米,应界定大树;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或全冠栽植需要输液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
通知要求,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门从造林绿化设计、项目审批、林木运输检查和森林案件查办等各个环节,落实相应职责,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大树移植。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种苗生产企业违规采挖林、收购、囤积和倒卖大树,严格依法查处乱采滥挖大树、古树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地方,检查验收时造林实绩不予承认。创建省级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和森林长廊,考核验收中发现存在违规移植大树古树现象,一律不予通过。(安徽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