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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来源:资源司 作者: 时间:2014.05.09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9日讯  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推进采伐管理与科学经营的紧密结合。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采伐指标分配要及时公示,严禁截留、倒卖。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提出,发证机关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应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伐,依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各地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采伐作业要注意保护土壤植被,并及时更新造林和恢复植被。同时,各地要把采伐管理与森林科学经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推动集体林场、乡镇或行政村、林业合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经营主体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并督促其严格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和森林经营体系。
  《意见》提出,竹林的经营利用有别于其他森林和林木,各地要进一步放宽对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范围。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为落实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者撤销。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意见》明确,对涉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集体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