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好环境需要责任担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5.06
近日,环保法修订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被称为最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明确了引咎辞职等一系列惩罚措施—刘纯友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写入法律,使得新环保法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100万元,而治理污染费用往往高出数十倍数百倍。如松花江水污染,对污染者开出最高罚单100万元,而治污则需投资100多亿元。针对这种现象,新环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且引进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按日计罚”制度,不仅对违法行为持续期按日计罚,违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间也按日计罚,无疑大大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其不敢轻举妄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传统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政府与企业之间 “猫与老鼠”的关系,没有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而新环保法则建立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如果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公众自然会监督政府。因此,新环保法把原来企业“自愿”公开排污信息变成“强制”公开排污信息,这实际是要求政府部门改变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从原先维护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利益转向以保护自然生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主。新法执行有效、制度落地生根,关键在人,关键在官员。因此,新环保法突出强调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成了最大的亮点。新法第68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原则”确立,根本在于弘扬主管领导人员的自我担责和自我追责的“为官之道”,这不仅是继承中国传统,而且符合现代政治理念。现代政治理念将政治责任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前者是制定符合民意的政策并推动其实施,后者则是指没有履行好职责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其责任相称,尽管他可能对其下属的行为不能完全知晓,但如果其所辖部门中出现违法或不当行为,就应承担责任、引咎辞职。长期以来,多部门治理,人为分割,无人对环境质量真正负责,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扬尘污染由建设部门负责,但这两个方面都没有管好,“引咎辞职原则”将促进官员问责制的落实,破解“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新环保法充分体现了多元共治、公众参与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是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领域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独特贡献。但法律条文落地生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过程考验着为政者的决心与智慧、责任与担当。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