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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大修历经4次审议 治理雾霾更关怀公众健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4.28

  ◎25年来首次修改,从“修正”到“修订”历经4次审议。

  ◎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

  ◎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以及17封来信。

  ◎2013年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网民意见2434条及来信48封。

  25年来首次修改,从“修正”到“修订”历经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014年4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举国上下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共识,终于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

  “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一个重大的制度建设,对我国环境质量提升将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这样评价这次修法。

  从“修正”到“修订”,精磨法律利剑

  在4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信春鹰介绍说,根据我国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而环保法修改是四次审议,这说明全国人大对这部法律的修改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环保法1989年开始实施。多年来,环保法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环保法修改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两年时间,每次修法都要听取社会、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意见,针对社会最关切的问题作出制度上的回应。其中,两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更是体现了开门立法的勇气和魄力。

  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以及17封来信。很多人认为小修小改无法适应实际需要。2013年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网民意见2434条及来信48封。

  经过两次审议和多方征求意见,“大修”意见得到了采纳。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窦树华、侯义斌、汪毅夫、韩晓武等认为,将环保法修正草案调整为修订草案,对其进行全面修改,是很大的进步。“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解决违法成本低,按日计罚是一大利器

  “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元,谁不会算这个账?现在设计了按日计罚,这是重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的审议中,信春鹰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比如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环保并不缺乏规则,只是一些规则已经落后于实践,缺乏操作性。信春鹰介绍说,本次修改环保法,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设计了按日计罚,这是从制度上回应了社会的要求。修订后的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除了按日计罚,新法还有不少规定。比如,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公众对环保法的修订寄予了很高期望。只有打造一部真正的违法成本高的法律,才能解决环境不断恶化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吉宁说。

  治理雾霾,重视应急机制,更关怀公众健康

  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热词。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2014年1月,国家减灾办、民政部首次将危害健康的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

  对于治理雾霾,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也有给力的措施。修订后的环保法第47条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义务也作了规定。

  国家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包括四方面的要求。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的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第二,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第四,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国家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说,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非常重要的措施,环保法的修改为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环保部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到底是为了让人民享有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说,新法开宗明义说了这个问题,是一大进步。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长根建议把环境与健康问题同时纳入监测制度,“环境与公众健康密切关联,在法律中对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作出基本规定,有利于依法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以及信息公开工作,防范风险。”

  修订后的环保法吸收了委员的建议,第3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完善司法执法手段,让污染者付出更高代价,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济

  完善司法执法手段,让污染者付出更高代价,让受害者得到救济,这是环保法修改的另一个重点考量的内容。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在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执法权限,导致执法不力,建议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赋予环保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权。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66条明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到,三年对于家庭贫困、条件艰难的受害者来说太紧张了,他们很容易得不到补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解释说,三年的诉讼时效比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提高了一年,而且这个时间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的,同时,律师、社会公益组织等还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于受害人进行帮助,因此这一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环境公益诉讼也广受关注,新法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第58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公益诉讼的功能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另外还有救济功能,从这一功能而言,公益诉讼对受害人救助起到补充作用,受害人自己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来寻求救济。公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比较强,国际上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具有专业性和诉讼能力、社会公信力,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环保法修订后,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修改工作,以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环保领域的法律有很多,环保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信春鹰透露,我国环保类法律的修改将逐步提上日程,环保法将起到引领作用。(姜洪)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