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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专员办要求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发展好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4.02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4月2日讯  3月28日,内蒙古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召开2014年度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总结林区2013年各项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任务。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专员办应邀参加会议。李国臣副专员代表专员办讲话,对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李国臣指出,过去的一年,林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一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林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林区重要生态区位与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实际,牢牢把握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以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发展,增强了林区发展活力,确保了各项事业稳步推进,开启了林区改革发展的新阶段。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适时调整资源管理工作部署,持之以恒抓监管,使林区森林资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普遍提高,全面确立了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生态优先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观念深入人心,林区各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森林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普遍提高。二是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不懈努力,林区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较完备的资源管理和监督体系,协调配合、监督检查和整改提高机制作用更加突出。超限额采伐现象已经杜绝,林木采伐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乱开滥垦、乱占林地现象从总体上得到了遏制。三是森林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生态功能持续增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充分表明,与2008年全国第七次连续清查结果相比,森林面积增加9.4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增加到77.44%。活立木总蓄积量增加6257.76万立方米,年均增加1251.55万立方米;公顷林木蓄积量从93.04立方米增加到了104.74立方米。林木资源的显著恢复和增长,促进了林区生态状况的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森林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进一步增强,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四是林业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的工作任务,主动出击,打防并举,为维护林区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李国臣强调,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林区改革发展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生态建设与保护的任务依然艰巨和繁重。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和新挑战,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改革促发展、促管理,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应对新挑战。
    李国臣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林业工作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春节前,习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指出,内蒙古的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内蒙古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要努力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作为内蒙古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点,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一要切实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切实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在开展林区林权登记工作中,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做好林权落界,做到界线清晰,林权明确,严格防范擅自改变林地权属和用途、将林地变为非林地;要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认真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实现林地保有量;要加强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定额的调节控制作用,坚决遏制不合理使用林地,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地区林地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落实职责,加强监管,依法打击毁林开垦违法行为,保护林地安全。
    二要严格森林经营利用监管。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天保二期规划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和任务,科学安排作业伐区,着力推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严禁以商品林的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设计,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的行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森林培育需要,细化伐区调查设计,提高伐区调查设计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伐区调查设计审查关。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坚决退回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伐区采伐作业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组织生产,严禁无证采伐,超证采伐,串树种采伐,抚育伐单纯取材。加强伐区作业验收管理,坚决杜绝伐区验收弄虚作假,流于形式问题发生。对弄虚作假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三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林政秩序。加大对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建立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责任追溯制度,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要追溯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和木材检查站的责任;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环节监管,对加工单位的原料、产品等统计数据进行时时监控,对非法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坚决查封或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贮木管理,做到帐、卡、楞相符,产、销、存账目清晰准确。加强“三剩物”监管,坚决杜绝“三剩物”中混有商品材现象。
    四要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要依法履职尽责,严厉查处政府和森工企业为主导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强化对领导行政问责机制。林区各级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住在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突出案件查办重点,加大依法监督力度。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管理和查处案件的机制措施,结合辖区涉林违法犯罪形势,排查与防控、打击与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履好职尽好责。要建立森林案件反馈和督查督办报告制度。
    五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加强宣传,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确保候鸟迁徙通道畅通安全。强化对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确保野生动物安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坚决依法清理惩处。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防控。
  六要切实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要加强森林资源监督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加强自身学习,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妥善处理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做到监督与服务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监督到位而不越位、服务到位而不错位;要加大投入,尽快改变森林资源监督基础设施薄弱、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完善监督制度,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用管用的制度管好人,用完善的制度管好事。要建立监督责任追究和业绩考评等方面的制度,并不断加大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责权利相统一,推动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和监督机构自身建设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内蒙古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