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养殖污染 确保一江清水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3.09.16
地处浙西的衢州市是浙江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地区,也是浙江省重要的商品猪基地。随着生猪养殖总量的逐年增长,生猪排泄物污染居高不下、养殖承载量与土地消纳污染能力的矛盾变得十分突出,也给钱塘江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如何破解这一矛盾?衢州市通过多年持续深入实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治、生猪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工程,优化了生猪产业布局,有效控制了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确保一江清水送下游。
■政策支持各级政府举措施
为治理污染,推进畜牧业科学发展,衢州市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
结合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衢州市政府先后出台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意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范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为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开展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全市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也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2012年9月,江山市政府制定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密集出台了6个相关文件,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构建生猪养殖综合长效规范监管机制。2013年年初,衢江区也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减量提质转型发展》、《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并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把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和改善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治污需要投入。衢州市多渠道筹集养殖污染治理资金,建立完善国家、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投入。衢江区2010~2012年共争取中央农村连片整治资金1750万元,区政府按照1:1.5的比例进行配套,积极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推动乌溪江库区内畜禽养殖散养的治理工作。2013年,衢州市政府安排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资金3000多万元,对生猪生产设施用房拆除、附属设施拆除进行补助,若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完成关停转迁,则进行强制关停拆除且不予补助。
■科学引导产业健康得发展
要治理好畜禽养殖污染,首先就得科学布局。为此,衢州市各级环保、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以满足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科学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经衢州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各乡镇(办事处)按照治理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猪养殖禁养限养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规定禁养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要限期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猪养殖设施。适养区要合理布局,建立生态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
布局科学了,养殖的集约化、规模化成为治理的关键。为此,衢州市加快了生态养殖小区的建设。在建设理念上,各乡镇(办事处)与“一村一品”相结合,把生猪移栏上山(入园)、生态养殖小区建设与畜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鼓励采取养殖权流转进养殖小区等方式,促进散养向规模养殖转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人畜分离、管理规范、综合利用”的思路,充分考虑水源、交通、防疫、排污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分步实施;创新养殖小区的建设机制,深化“村社联建、以股托养、配额流转、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推进生猪移栏出村、上山入园工程。
为统盘筹划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龙游县还制定了《生态畜禽园区建设实施意见》。通过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实行污染可治、疫病可防、环境可控的高层次、生态化新型养殖模式。严格执行养殖园区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和生猪养殖准入制度,推进园区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推广“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理)模式,科学规划了一批规范化、生态化的畜牧业园区。目前,全县已建成生态畜牧园区35个,龙洲街道半爿月生猪生态养殖园区列入了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小区建设项目,兴泰农牧科技公司猪场被评为省级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场。
■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强监管
严准入才能堵住污染源头。早在2005年,衢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农业项目决策咨询机制,坚守环保红线,坚持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共同把关,增强了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对于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衢州市要求严格按照环保审批要求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养殖场项目,须认真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对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还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而对于现有的未批先建的规模养殖场,衢州市按照“三改一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