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者不能一走了之 土壤不修复不能直接盖房子
来源:中国环保网 作者: 时间:2013.05.29
在污染企业原来的地块上建住宅小区,会不会对将来入住的居民健康带来危害?随着一批批污染企业搬出主城,土壤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将土壤“健康”问题提上日程。
江苏省南京市是以重化工为主要支柱产业的城市,其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上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近日,《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实施。
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在具体防控环节和措施上,在分门别类、细化量化等方面做了很多创新规定,力图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有大的突破。
重化工型城市
亟须一部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样一部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南京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为支柱产业,年产生固体废物约达1340万吨,其中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种类别中的近40种,数量约达34.2万吨。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均较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多得多,且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潜在以及滞后性污染与危害已经开始显现。
据了解,此前,南京市管理固体废物时主要依据的是国家修订后于2005年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于这部法律原则性较强,但涉及到具体地域和领域时则存在难以“到边到底”的问题。
固体废物较高的排放压力,给南京市环境安全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威胁。因此,在依法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南京市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符合、适合南京地域以及发展特点的固体废物防治地方法规。
鉴于此,南京市环保局在南京市人大和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于2008年牵头着手制定《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排污者将不能一走了之
须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南京市新出台的《条例》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做出了明确规定。
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环境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相对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来说,土壤污染是‘看不见’的,容易被人忽视。但土壤一旦‘中毒’,其毒性释放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到上百年。”南京市环保局局长严苏扬解释说:“很多污染搬迁企业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残留,如果不对土壤进行处置修复而直接盖房子的话,对今后的居住者会产生漫长、潜在的伤害。”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对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不得一丢了之
集中拆解杜绝泄密
为了加强日益严重的电子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市的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所导致的“泄密”问题,《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严格按照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的原则进行管理。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废物数量、来源、流向、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交由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置。
违法违禁物品不能一烧了之
给露天焚烧亮红灯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收缴的假冒伪劣、违法违禁物品,通常都是采用浇上汽油一烧了之的销毁方式。在焚毁伪劣假冒产品的过程中,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有些物质经高温焚烧甚至还会产生有毒气体。
南京市即将施行的《条例》对目前这种一烧了之的处置方式亮起了红灯。《条例》规定,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未集中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
也就是说,今后在南京市要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必须使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进行环保销毁。
江苏省南京市是以重化工为主要支柱产业的城市,其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上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近日,《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实施。
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在具体防控环节和措施上,在分门别类、细化量化等方面做了很多创新规定,力图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有大的突破。
重化工型城市
亟须一部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样一部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南京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为支柱产业,年产生固体废物约达1340万吨,其中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种类别中的近40种,数量约达34.2万吨。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均较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多得多,且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潜在以及滞后性污染与危害已经开始显现。
据了解,此前,南京市管理固体废物时主要依据的是国家修订后于2005年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于这部法律原则性较强,但涉及到具体地域和领域时则存在难以“到边到底”的问题。
固体废物较高的排放压力,给南京市环境安全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威胁。因此,在依法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南京市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符合、适合南京地域以及发展特点的固体废物防治地方法规。
鉴于此,南京市环保局在南京市人大和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于2008年牵头着手制定《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排污者将不能一走了之
须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南京市新出台的《条例》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做出了明确规定。
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环境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相对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来说,土壤污染是‘看不见’的,容易被人忽视。但土壤一旦‘中毒’,其毒性释放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到上百年。”南京市环保局局长严苏扬解释说:“很多污染搬迁企业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残留,如果不对土壤进行处置修复而直接盖房子的话,对今后的居住者会产生漫长、潜在的伤害。”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对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不得一丢了之
集中拆解杜绝泄密
为了加强日益严重的电子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市的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所导致的“泄密”问题,《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严格按照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的原则进行管理。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废物数量、来源、流向、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交由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置。
违法违禁物品不能一烧了之
给露天焚烧亮红灯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收缴的假冒伪劣、违法违禁物品,通常都是采用浇上汽油一烧了之的销毁方式。在焚毁伪劣假冒产品的过程中,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有些物质经高温焚烧甚至还会产生有毒气体。
南京市即将施行的《条例》对目前这种一烧了之的处置方式亮起了红灯。《条例》规定,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未集中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
也就是说,今后在南京市要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必须使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进行环保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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