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为已运行电站补办环评?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8.07
■案情
□环境监测站收费为电站填报登记表
2010年7月,A县环保局在清查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专项行动中发现,一装机容量4000KW的小型水电站(以下简称“小电站”),在其建设经营业主B公司未执行环评制度,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建成,已运行达6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A县环保局责令B公司限期补办小电站环评手续,否则要“下文”停止小电站生产,并依法处以5万~20万元罚款。
B公司不知道怎样补办小电站环评手续,遂向A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咨询补办小电站环评手续的程序和内容。工作人员在征求A县环保局主管领导意见,明确其旨意后,建议B公司请A县环境监测站填报一个小电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同时进行必要的监测,再填报一个竣工环保验收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完成小电站的环评手续。
在B公司交纳5000元后,A县环境监测站领导要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简单勘察和厂房噪声监测。随后,技术人员参考小电站的可研报告和竣工材料,填报了小电站登记表,同时完成了填报小电站登记卡工作。A县环保局随即通过了小电站登记表和登记卡的审批。
2011年11月,就上述内容,有人向A县纪检部门举报称,A县环保局和A县环境监测站少数领导,违反《环评法》和《条例》规定要求,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等级,越级违法审批环评文件,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乱收费,且有严重渎职行为情节。恳请领导调查,实事求是地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A县纪检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后,书面回复举报人称,A县环保局建议B公司让A县环境监测站为其补做小电站登记表和登记卡,并对其进行审批、通过验收,符合《环评法》和《条例》规定要求;A县环境监测站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给B公司完成填报小电站登记表和登记卡工作,收取一定费用,开据了财政正式发票,合理合法。
■解析
□公司、环保局和监测站均存在违法行为
笔者分析认为,B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小电站,且建成运行达6年之久,违法性质属“未报先建”。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有权审批小电站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进行罚款。
相关部门(主要指小电站建设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是,小电站环评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就批准了小电站开工建设。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上级机关或A县监察机关,对批准小电站开工建设的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A县环保局具体违法行为是:其一,未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要求,而将应编报小电站报告书的环评文件降级为填报登记表,而且越级受理批准(小电站的环评文件应由地级市、州、盟环保局审批),且情节严重;二是未依据《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将应编报小电站验收调查报告的竣工环保文件降级为填报登记卡,且未经任何上级环保部门授权,属于越级对小电站进行环保验收,并予以批准通过。
A县环保局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有明显渎职和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十条、《环评法》第三十五条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A县环保局的上级环保部门,撤销或责令其撤销做出的通过审批小电站环评文件及其竣工环保文件决定;由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A县监察机关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B公司的请求下,A县环境监测站领导要技术人员依据小电站的可研报告及其竣工材料,填报了小电站登记表,同时进行现场勘查和监测后,填报了小电站登记卡,并收取B公司5000元费用,开具了正式发票。
客观上,A县环境监测站的行为不符合《环评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因为,A县环境监测站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和权力去做小电站环评和竣工环保文件。虽然收取了费用、开具了正式发票,但收取费用名目与其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清单不完全符合。细究此项收费,有乱收费嫌疑。
主观上,A县环境监测站领导和技术人员不坚持原则,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根据其行为主次和情节轻重,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A县监察机关可以给予其行政处分,也可依据《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要求A县环保局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县纪检部门给举报人的回复内容,与《环评法》和《条例》等规定要求不一致,对A县环境监测站不涉嫌乱收费的解释不充分,回复内容不正确。
■思考
□不应为已建成建设项目补办环评
在本案中,除了A县环保局等涉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行为中的违法问题,还有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存在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即对已建成建设项目(如B公司的小电站)能不能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果能,法律依据何在?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评法》、《条例》等相关规定,均没有“已建成项目可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法律依据。
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意图非常明确,对于刚刚开工尚未建成但是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以“责令停止建设”为前提,承担或“限期补办手续”或“限期恢复原状”的责任。无论何种责任承担方式,前提都是先行“停止建设”。可见此项法律责任明确针对的是“刚刚开工建设,尚未建成”的建设项目,这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因为如果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了“已建成项目”可以补办环评手续,那么,整部《环评法》和所有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在本案中,还涉及基层环保部门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即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要求,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分类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前两类必须由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而登记表的内容较简单,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做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是小微企业)就是在环保局工作人员指导下,也难以较好地完成填报工作。再加上环保局人力有限,需要填报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数量较多。据此,环保局(一般是区、县级环保局)会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填报项目登记表。环境监测站(一般是区、县级监测站)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填报登记表,收取一定咨询服务费用。
由于环保局和监测站的单位性质和相互关系,许多人质疑,在这一过程中,环保局和监测站的工作不是为建设单位进行“服务”,而是为单位(或个人)进行“权力寻租”。
笔者认为,为了方便企业办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环保局可以建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能够承担填报项目登记表工作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填报项目登记表工作,并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填报项目登记表的工作量,由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