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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我国法律制度开展能动司法――汪光焘主任委员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第二届环境司法论坛上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时间:2012.07.10

今天,中华环保联合会举办的关于环境能动司法的论坛很好,我认真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了解了很多学术观点。我想结合全国人大的工作和有关决议谈几点意见。
  能动司法是法官的个人行为还是一种制度?如果是一种制度的话,是否有法律性文件对其进行了说明?能动司法是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应新情况,还是理解为主动出击?我们研究能动司法的概念不要简单用某种国外的理论来讨论,而是要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来研究,要讲国情,不能照搬国外概念。
  一、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更好地发挥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作用
  第一次接触到“能动司法”是从王胜俊同志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我认为,报告中的论述充分说明了能动司法是要在中国特色理论指导下的,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本质、目的和根本任务紧密联系的,是要求法官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论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是硬道理,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决定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首位,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司法应对,搞好司法服务;妥善化解因经济结构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妥善审理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等突出问题;通过审判案件和法制宣传,坚持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德,鼓励诚实守信,弘扬良好风尚。”我认为只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来进一步理解和推进能动司法。
  二、能动司法是体现中国特色根本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要求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在职能上有所分工,独立行使职权,但不是各自分离,平等分权,而是产生和被产生、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运行的基础,它把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机关整体,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分工合作,具有活动方便,办事效率高、决议大事快、防止互相扯皮的特点,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实现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现代化建设。这就说明人大和一府两院不是对立的,他们是一个有机体,在党的领导下,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中国的政治特色。我们要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能动司法。法律是有政治性的,所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一定要讲政治,坚持能动司法同样要讲政治。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不要缺位也不要越位,要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最终目的。
  三、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司法公正,推进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法律为准绳不能突破,司法公正必须保证。在这两条原则下,推动能动司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天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要讨论如何通过开展能动司法支持环境保护工作,这应当以中央对环境形势的判断为基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五个方面开展能动司法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就环境保护工作方向,如何推动能动司法,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学习落实国务院新时期的决定
  国务院200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指导思想十分明确,环境的概念非常清晰,体现了从整体经济运行和发展中根本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途径是依靠科技创新,完善法律和制度等,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理念。决定中指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要搞好能动司法,首先要把思想统一在《决定》上。环境保护方面有二十余部法律,包括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生态保护的法律和经济运行模式的有关法律。环境保护决不等于环境污染防治,也不仅是一部环境保护法。按照《决定》的重点和难点,围绕已经要求的五方面开展能动司法有大量工作可做,而且一定会有成效。
  (二)要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的环境执法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起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能源资源保护的犯罪嫌疑人17725人,立案侦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73人。”说明执法问题很重要。2011年国务院《意见》指出了当前环保工作的突出问题,遵守法律是全体公民和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和依据,需要认真学习。《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就是讲的守法和执法问题,比如其中第一条就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讲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当前的饮用水安全问题、重金属污染事故频发,很多并不是“突发事件”,有的是责任事故。环保法是行政法的分类非常正确,依法行政在我国现阶段是很重要的,要跟上去。绝不能依法行政手段解决不到位,或者行政不作为,而去提倡社会团体开展公益诉讼。首先应当是政府机关服务人民,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我们要支持和依靠地方政府工作,这就是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同时接受人大和群众的监督。这里要十分明确的提出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要清醒的认识到对本级政府负责和对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的重要性,依据法律规定负起责任,严格执法。执法不到位,要追究行政部门的责任。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首先要加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和责任追究,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要各负其责。
  (三)创新社会管理
  创新社会管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公平廉政司法来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能动司法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很多,可以协商、调解,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但司法救济往往是人们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因此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它是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然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但司法手段还是可以通过案例来昭示正义、提供借鉴,发挥重要作用。法律的滞后性也使能动司法有较大的发挥空间。能动司法可以使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更倾向于回应当前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机械地拘泥于法律条文,可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这更有利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服务大局。
  (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能动司法虽然是机制体制的创新,但最终还要靠司法人员去研究实施,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非常重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能力培养机制,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我认为是十分重要和正确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官法》行使权力,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动司法一定会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决定》和《意见》发挥重要作用。
  (五)正确对待认真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和实践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动司法
  我一向不赞成直接照搬外国法律,而是要借鉴。比如,美国通过公益诉讼解决了一些环境问题,这是事实,我们在借鉴时要分析美国的法律制度、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中国现在处于发展阶段,要更加注重现有法律中行政责任的到位,这是解决环境问题更加简捷、有效的手段。现阶段,我国已有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近三十部,还有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更根本的是守法、执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要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而谨慎的探索和实践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动司法。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司法公正,推进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