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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千湖之省桂冠不丢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6.19

  

        为每一个湖泊建立档案,湖泊保护与官员政绩挂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行为。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做出了上述规定。


  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指出,湖北是千湖之省,湖泊保护任务艰巨繁重,有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意义。《条例》是一部极具地方特色、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


  李鸿忠要求,全省上下要按照中央对湖北的要求,确保湖泊面积不减少、水质不污染。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湖泊的自觉性,切实将《条例》贯彻执行到位,确保千湖之省桂冠不丢失。


  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规定:


  ——湖泊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和区域内政府负责。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解读:《条例》历时多年难以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体制复杂。多头管理、九龙治水导致统筹协调不足。《条例》明确了政府“一把手”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了环保、建设、农(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对理顺管理体制意义重大。


  确保面积不减少


  《条例》规定:


  ——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条例》针对当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突出问题用了多个“禁止”,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要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规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也更有震慑力。


  改善湖泊水质


  《条例》规定:


  ——湖泊流域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禁止向湖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湖泊水域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禁止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化肥养殖。


  解读:工农业污染、投肥养殖等是当前湖泊水质急剧恶化、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元凶之一,导致治污赶不上排污。《条例》用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表明了铁腕治湖的决心。


  建立保护名录


  《条例》规定: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


  解读:湖北省湖泊众多,功能各异,法律法规只能解决共性的问题。《条例》要求为每一个湖泊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了因湖制宜。


  鼓励公众参与


  《条例》规定:


  ——省政府应定期公布湖泊保护情况白皮书,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保护。


  解读:《条例》专辟一章论述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是一大亮点。公众参与是推动湖泊保护的重要力量,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条例》要求对湖泊定期进行权威发布,提供了公众参与监督的平台,有利于形成保护湖泊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