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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吨洋垃圾冲击国门,好险!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6.18

 

       整个集装箱形同一个被打翻的巨大垃圾桶,发霉变质的废纸、碎玻璃、饮料瓶、抹布、纸尿裤、塑料袋、旧衣服甚至动物粪便等各种生活垃圾,被散落一地。这批30个集装箱,共计有763吨的“洋垃圾”……


  在查获这批“洋垃圾”的第二天,曾现场参与查验、直接与这批货物“亲密接触”的海关关员和缉私警察,就陆续出现了严重的上呼吸道感染和表皮感染的症状。如果这批“洋垃圾”顺利流入我国境内,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言而喻……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艳 李莉 高杰


  位于浩瀚长江的江苏段,江面水深并且开阔,是水运货物的黄金水道。而位于长江江苏段南侧的张家港港区码头,更是一派繁忙景象。一座座高大矗立的龙门吊,正紧张有序地把装满各类货物的集装箱吊装到一艘艘中外货轮上。


  此时,在码头边上的一个角落里,却静静躺着30个集装箱,从集装箱落满灰尘的情况看,摆放在那里已有数月。


  6月1日上午,在张家港多方人员的见证下,随着南京海关一位负责人的一声指令,尘封了数月的这批集装箱,被龙门吊一个个吊起,装上货轮。经过紧张的作业,这批装满“洋垃圾”的集装箱被退运出了国门。


  这些装满“洋垃圾”的集装箱,来自万里之遥的荷兰,是南京海关近日在“国门之盾”行动中查获的特大固体废物走私案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入关就“露馅”


  时间倒退到去年年底。2011年12月,南京海关缉私局突然接到国家海关总署缉私局转来的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提供的线索:称怀疑装有城市生活垃圾、废纸、废塑料以及其他废物的10个集装箱,已经装上货轮,正从荷兰出发,即将运抵中国张家港口岸。


  接到这份线索,南京海关副关长兼缉私局局长司永胜心中一揪。此时,他心里十分清楚,这份线索中提到的生活垃圾等,属于我国明文规定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这些“洋垃圾”进入国门之后,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走私此类“洋垃圾”的案件性质非常恶劣,一直是我国海关打击的重点。于是,南京海关缉私局立即采取行动,成立专案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201l年12月29日,当一艘名叫“XinFeizhou”号的货轮运抵张家港口岸,一份申报入关品单据显示:进口货物为“废旧报纸”,进口总数为30个集装箱。当这份进口报关单据递到了张家港海关通关时,南京海关专案工作组马上分析,在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提供的线索中,所指的10个集装箱的“洋垃圾”,很可能就在这批货物内。


  当这批货物越洋跨海抵达张家港,南京海关关员和缉私警察立即采取行动,对这批集装箱开箱彻查。当一个个集装箱被打开,大家发现,在集装箱门口堆放的废纸品质较好,乍一看并无多大异常。但是,当堵在集装箱门口的废纸被移出后,大量压缩捆扎的生活垃圾,赫然呈现在眼前。


  据现场查验的海关缉私警察回忆,当时的场景可用“触目惊心”来形容,整个集装箱形同一个被打翻的巨大垃圾桶,发霉变质的废纸、碎玻璃、饮料瓶、抹布、纸尿裤、塑料袋、旧衣服甚至动物粪便等各种生活垃圾,被散落一地。这批30个集装箱,共计有763吨的“洋垃圾”。


  鉴于此案性质严重,为了在第一时间完成取证工作,南京海关关员和缉私警察来不及做好自我防护,立即对30个集装箱逐一进行了彻底查验,发现这些集装箱均进行了刻意伪装并伪报品名,即在集装箱门口堆放一排质量较好的废纸,里面则是典型的生活垃圾。


  在查获这批“洋垃圾”的第二天,曾现场参与查验、直接与这批货物“亲密接触”的海关关员和缉私警察,就陆续出现了严重的上呼吸道感染和表皮感染的症状。如果这批“洋垃圾”顺利流入我国境内,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言而喻。


  30箱“洋垃圾”被张家港口岸立即暂扣。随后,南京海关缉私局立即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派专家,赶至现场进行固体废物属性的鉴别。经过专家们的鉴证,这批“洋垃圾”全部为城市丢弃的生活垃圾,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南京海关缉私局立即对涉嫌走私的30个集装箱货物进行立案侦查。


  据南京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并非所有的废物都禁止进口,相反,我国每年会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废物。但大部分废物都是可再生资源,从废物中获取资源既环保又经济。以废纸为例,回用废纸给造纸企业带来了节约投资、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改善质量等很多好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城市固体废物处理负荷,减少森林原木的砍伐,保护生态与环境。


  但是,固体废物也并非全都是宝。仍以废纸为例,在我国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杂质含量不超过1.5%的废纸,像(废碎)瓦楞纸、纸板以及废报纸、杂志等都是允许进口的,而像(废碎)墙纸、涂蜡纸、复写纸等杂质含量高、利用率低、回收成本高、环境污染危害大的废纸则被禁止进境。城市生活垃圾更是在禁止进境名单之列。


  ■揭开走私黑幕


  进口这批污染严重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操纵者是谁?进口的用途何在?如何从进口“洋垃圾”中获利?一连串的疑问,在南京海关缉私警察心头悬浮。“对这种祸国殃民的犯罪行为一定要狠狠打击!”南京海关关长李多宽在听取案情汇报后严厉指出。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谜底终于被揭开。经调查,申请这批“洋垃圾”进口的是安徽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他们是通过台湾某家公司购买的。


  掌握了初步案情之后,2月19日,南京海关缉私警察立即兵分两路,一路奔赴上海虹桥机场,将准备入境的台湾某公司台湾籍负责人现场抓获;一路赶往合肥去调查取证,将涉嫌走私废物罪的合肥和普公司经理耿某予以刑事拘留。


  台湾某公司负责人很快归案,据他供述称,这30个集装箱货物,是以台湾某公司的名义向荷兰VanPuijfelik B .V 公司购买的,购买之后再销售给合肥和普公司。


  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案件规模逐渐扩大。南京海关缉私警察还发现并取得了确凿的证据:荷兰欧洲纤维供应公司曾于2011年10月将3批共计2045.04吨城市垃圾出口至中国,这3批所谓的“货物”,均通过台湾某公司销售。其中两批共计1521.66吨城市垃圾销售给合肥图腾贸易有限公司,从荷兰鹿特丹港装运至中国境内,于2011年12月伪报为废旧瓦楞纸和废旧报纸进口。另外一批524.38吨城市垃圾销售给合肥缘江贸易有限公司,经荷兰鹿特丹地区发货,从比利时安特卫普港装运至中国境内,于2011年12月伪报为废旧报纸进口。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之后,南京海关缉私局立即对合肥图腾公司和合肥缘江公司涉嫌走私废物案分别立案侦查,迅速抓获两家公司实际负责人崔某,一举摧毁这一境外供货商或中间商与境内采购商勾结的跨境走私城市垃圾犯罪渠道。


  ■暴利与污染共生


  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中键入“洋垃圾”、“走私”等关键词,得到的相关新闻信息有近6000条,相关网页21万多个。那么,是什么让“洋垃圾”走私如火如荼,让这么多不法分子甘愿为之铤而走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驱动不法分子走私“洋垃圾”的是数十乃至上百倍的暴利。


  近年来,走私“洋垃圾”入境频频发生。安徽合肥的两家涉案公司走私进口境外城市垃圾的目的主要是在国内分拣后销售牟利。他们从境外购买的城市生活垃圾价格极低,均摊下来每吨仅几十元。等这些垃圾入境后,他们便组织工人进行分拣,从中分拣出极少量的纸、塑料等有价值的物品进行销售。例如,分选出的废旧报纸售价达到每吨2000元以上,分选出的可乐瓶、矿泉水瓶等废塑料售价每吨4万元以上,其利润达到数十乃至上百倍。


  然而,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同时,却没有负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南京海关缉私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进口这些城市垃圾的公司,将垃圾中有价值的成分分拣出后,其余绝大多数不可利用的城市垃圾则被丢弃。安徽省境内的这两家公司将这些垃圾直接流入当地的垃圾堆、填埋场,不仅加重了当地的垃圾处理负担,而且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中荷合作退回“洋垃圾”


  当案件水落石出后,南京海关通过国家有关方面与荷兰方面取得了联系,并通报了进口“洋垃圾”的相关案情。


  3月15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大力协调和指导下,中荷执法部门案件工作会谈在张家港海关举行,荷兰驻华使馆警务专员和海关专员到会,并在案件线索共享、后续处置等多方面反复交流,最终就涉案货物退运事宜达成共识。


  南京海关表示,这几起固体废物走私案件的侦破取得成功,是“国门之盾”行动开展以来,中荷两国在打击废物走私案件方面取得的首次成功,截获违法进口废物数量之大、进口废物品质恶劣、犯罪手法专业为近年来江苏口岸乃至全国罕见。


  目前,荷兰相关执法部门已对两名荷兰籍嫌疑人开展了刑事司法调查。


  据了解,30个集装箱共计763吨的“洋垃圾”于6月1日被退运出境,预计7月上旬抵达荷兰鹿特丹港。这一系列案件中查获的其他固体废物将委托环保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7名犯罪嫌疑人将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相关链接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011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摘要——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二十九条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