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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通报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件

来源:内江市城管执法支队 作者: 时间:2021.08.05

为贯彻落实内江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城管领域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效改善环境质量,2021年以来,在市城管执法局的统一领导下,市城管执法支队加大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对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通过持续开展案件查处,进一步彰显了城管人保护环境的决心,震慑了部分心存侥幸人员,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典型案件1:威远县何某某运输车辆污染路面案2021年5月17日,威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严陵镇某建设工地附近道路上存在洒落泥沙的情况。经查,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何某某在某建设工地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因泄漏遗撒污染道路,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当事人何某某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典型案件2:威远县刘某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案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威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定点巡查建筑垃圾运输车时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员刘某某在严陵镇某建设工地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措施的情况。
依据《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当事人刘某某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典型案件3:东兴区某道路工程项目造成大气污染案2021年5月12日下午,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住建局对东兴区某道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不到位,存在裸土未覆盖、喷淋设施未安装和土石方工程未落实湿法作业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该道路工程施工单位被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件4:东兴区某在建项目造成大气污染案2021年4月30日下午,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内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存在车辆进出口道路硬化长度不够、道路浮尘严重、喷淋设施运行不到位、大量裸土未覆盖、土石方工程落实湿法作业不到位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该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被处以79000元罚款。
市城管执法支队提醒,保护环境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根本要求,是为人民群众守护青山绿水、留住蓝天白云,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凡违反扬尘污染等法律法规的,市城管执法支队将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纠!
来源 | 内江市城管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