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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环保系统清洁生产工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16

一、近年来环保系统在推进全国清洁生产中所做的工作

  1992年国家环保局与UNEP在厦门联合举办清洁生产培训班,标志着清洁生产工作在中国的开始,之后,在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上,国家环保局首次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1998年10月,总局王心芳副局长代表我国在《国际清洁生产宣言》上郑重签字,我国成为宣言的第一批签字国之一。在清洁生产工作起步初期,清洁生产主要是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在我国逐步推广起来的,国家环保总局在清洁生产企业示范、人员培训、宣传和国际合作交流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00年之后,清洁生产工作进展较快,工作思路也有了很大转变。2000年科技标准司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认真分析总结了我国推进清洁生产中的经验和问题,组织行业清洁生产机构和地方环保部门认真讨论后提出,环保部门从上、中、下三个层次推进清洁生产,即上层要抓法律法规建设,力争在正在审议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突出环保的地位和作用;中层要抓好制度和标准建设,使清洁生产有章可循;下层要抓好清洁生产全面推行,使之成为工业污染控制的强有力手段。围绕上述思路,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环保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地位和任务

  经总局法规司、科技司和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共同努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突出了环保的地位,明确规定了总局的职责,例如规定了总局与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发布推进清洁生产的相关文件,共同推荐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等。特别是,《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了环保部门负责对清洁生产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职责。

  (二)启动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总局自2001年开始启动了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 规范建设行业和地方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2) 为各机构培训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3) 各机构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4) 组织编制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基础上,2002年初,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2号),确定了首批46家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机构。此后,按照总局的要求,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于2002年3月在北京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清洁生产试点机构工作会议,于2002年6月在乌鲁木齐市召开了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监督检查评估会议。

  (三)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是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发展而来的。清洁生产的审核、实施以及绩效评估都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规范,但是,由于行业、企业的差异以及工艺技术的差异,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相当复杂,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创新性工作。通过广泛的研究和调查以及专家论证,确定了清洁生产标准制订的原则和框架,并启动了一大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工作。

  标准制订工作得到了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石化集团、北京电镀协会、北京纺织环保中心、化工清洁生产中心、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等直接参加了标准的编制工作。中国皮革协会、中国造纸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糖业协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都积极参加了标准的制订和实施。

  目前,已发布了制革行业(猪轻革)、石油炼制业、炼焦行业三个行业清洁生产标准。10个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报批稿已经完成,包括:铁矿采选行业、汽车制造业(涂装)、甘蔗制糖业、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环氧乙烷/乙二醇)、纺织业(棉印染)、电解铝业、啤酒行业、钢铁行业和氮肥制造业等。

  另有17个行业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毕,包括:中密度纤维板行业、乳品制造业(液态奶及全脂淡乳粉)、造纸工业漂白硫酸盐蔗渣浆生产工艺、铁矿采选行业、分体式空调制造业、宾馆饭店行业、白酒制造业、氨纶产品、彩色显象(示)管生产、餐饮行业、酒精制造业、黑色冶金(中厚板轧钢)业、燃煤电厂、烟草加工业、镍选矿业、水泥行业、废纸制浆造纸行业。

  (四)启动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

  为了配合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总局同时启动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已出版了“石油炼制业”、“钢铁行业”和“氮肥行业”三个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五)清洁生产能力建设

  自1993年以来,全国共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或启动了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涉及化工、造纸等众多行业。为了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总局组织编制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和多个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并正式出版了《清洁生产审计培训教材》。从2001年10月至2004年5月,全国已经举办清洁生产外审员培训班34个,培训清洁生产外审员约1800人。目前已建立起了国家级、地方级和行业清洁生产机构,初步形成了全国性清洁生产网络。

  此外,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十多年来,我国与世界银行、UNIDO、UNEP、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荷兰、丹麦、挪威、德国、英国等国家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以来全国清洁生产的发展形势及存在问题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为我国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自《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各省市环保部门掀起了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清洁生产的新高潮。在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国家环保总局为了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出台了系列文件。2003年4月4日,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2003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年2月27日,总局还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第二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

  其次,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对推动当地清洁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河南省环保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全省推行清洁生产试点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环保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见”,公布了33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省控重点企业,并对19家企业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辽宁省制定了2001-2005年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经贸委和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广东经贸委、科技厅和环保局发布了“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

  第三,在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和能力建设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涌现出了一大批推行清洁生产的典型企业,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

  各地环保部门、行业学会都积极行动起来,举办了多期各种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宣传普及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知识,清洁生产技术知识,介绍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与示范工程、典型企业推进清洁生产经验等。

  各地选取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例如广东省认定了22家企业作为第一批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河南省从造纸、化工、酿造、冶金、火电、水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中各选择2-5家企业作为试点。辽宁省提出建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典型,将沈阳、抚顺等8个城市作为清洁生产试点城市,选取石化、冶金等8个行业作为全省清洁生产试点行业,600家重点企业作为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江苏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的通知”,颁布了5家省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100多家市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名单。甘肃省环保局和经贸委选定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作为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并制定了有色金属矿选业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方案。

  我国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在清洁生产推广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

  1、认识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还远未认识到清洁生产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将清洁生产工作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对于环保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中的角色和定位不是很清晰,没有真正履行指导、监督和实施的职责。在具体工作中,许多地方环保部门也常常认为清洁生产是经济部门的事,紧紧抱住传统的末端治理措施,缺乏创新。因此,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和环保工作关系的认识已成为深化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当务之急。

  2、措施不力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推进清洁生产方面措施不力。《清洁生产促进法》已颁布实施两年了,相当一部分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公布严重污染企业名单,没有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也没有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环保部门应在排污费征收和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上向实施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行倾斜。如:辽宁省2001、2002两年共投入资金近1500万元,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促进项目实施,并借助欧盟—辽宁合作项目建立了全国第一笔清洁生产专项基金“辽宁省清洁生产周转金”。目前,大部分省市还缺乏像辽宁省环保局那样不支持末端治理、只支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政策。

  3、缺乏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审核指南

  清洁生产的实施、推进应有相应的管理、技术文件作为指导。《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还缺乏一些配套的具体指导文件。另外,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一个制约条件是缺乏详细、分类指导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审核指南。虽然科技司已发动各行业和地方清洁生产中心、企业拿出了一批标准,并已出台了3和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但由于部门协调、经费等问题,标准后期的调研,专家论证和修改工作目前进展较慢。

  4、人员培训和机构建设不到位

  虽然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组织了近600个不同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共有2万多人接受了培训,建立了近40个行业或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但还远远不能适应今后大规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需要。

  5、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交流不畅

  清洁生产的实施,最终的关键还是技术的开发和采用。因此,国际社会一直注重清洁生产技术的信息交流。1995年以来,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发起成立了全国清洁生产网络,宣传和推广清洁生产思想、方法和技术,传递国内外清洁生产信息资料。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清洁生产工作经费,加之人员不足,不能及时翻译、分析国际上大量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信息,不能完全反映最新的技术发展水平,特别是对于清洁生产技术本身的传播、交流不够。随着我国清洁生产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信息工作存在较大的差距,已成为制约清洁生产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各政府部门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十一个部委发布的文件都赋予了环保部门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职责,环保部门是贯彻法律的最主要的部门,任务繁重。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清洁生产工作是环保工作的又一有力武器,是环保部门从末端治理的管理模式转向全过程控制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措施。环保部门要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如下职责:

  1、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要求污染严重企业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当地环保和经贸主管部门;

  3、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4、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达标企业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协议,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称和减排成果;

  5、对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实施处罚;

  6、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7、批准设立环境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8、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组织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

  9、建立激励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10、配合经贸部门制订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定期发布限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名录,以及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等。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促进法及清洁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认识水平

  继续抓好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彻底解决认识上的问题,重点宣传清洁生产的内涵,清洁生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清洁生产与传统环境保护策略的区别,国内外清洁生产示范成果等。通过宣传培训,要使广大环保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宣传,要让企业界认识到,实施清洁生产既可以节省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又可以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举办专门的清洁生产培训班、学习班,深入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转发的十一部委的文件。

  第二,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真正抓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是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环保部门控制工业污染提供新的措施和执法手段。地方环保局部门应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实施职责,全面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抓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对所在地工业企业进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重点对企业主要排放污染物种类、超标达标情况、是否超过排污总量限额、生产中是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排放物中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原料和物质的企业,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名单;二是要求企业按总局规定公布排污情况,并核实企业污染物种类和排污数据是否属实;三是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尽快开展审核工作,并要求企业提出审核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具体做法;四是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绩效。

  第三,将清洁生产要求切实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早在1997年,国家环保局就已经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含清洁生产有关内容。目前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要包括清洁生产章节,要求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选择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并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得到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另外,针对环评中清洁生产评价结果粗糙、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一,要考虑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应用范围扩展到环评中;第二,在环评培训中增加清洁生产内容或要求有关环评人员要接受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要实施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制度

  为了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绩效及时、准确、公正地评估,加强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需制订和逐步实施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制度。

  清洁生产绩效是指企业经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一般以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级别和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式表示。

  清洁生产的环境绩效评估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进行评价,将清洁生产由过去的概念变成一个可以直观表现出来的实际效果。既可使企业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又可使管理者有明确的要求,还可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为清洁生产审计提供评价的尺度。

  第五,要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工作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赋予了各级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权,对于促进清洁生产发展无疑是一个重大机遇。《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超标排污企业必须执行强制性审核,并且明确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掌握应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情况,并要求这些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抓好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和公告方面的规章制度,检查各地实施清洁生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内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且有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监督,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任何阻碍清洁生产审核,或不积极配合审核工作都是违法行为。对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而不审核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

  第六、尽快出台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配套文件和相关标准

  为对清洁生产进行有效、规范化管理,使清洁生产监督与强制性审核更便于操作、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已与发改委协调,要尽快出台一批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配套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即将由两部门共同发布。同时,为指导各地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的监督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局还准备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

  另外,国家环保总局还要继续制订和出台一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密切相关的。清洁生产标准是对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要求,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使企业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的基本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大部分企业实际上处于不达标状态,仅少数企业达到了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因此,必须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特别是加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使企业首先达到三级标准,经过企业的进一步努力达到更高标准水平。

  关于清洁生产标准的发布,经与发改委多次协调,目前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要组织有关编制单位对现有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及《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整合,总局与发改委联合颁布。为了配套实施企业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选择成熟的行业,尽快修改完善、出台一批清洁生产标准。今后,总局应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列入环境标准的年度计划之中。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为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把清洁生产纳入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要抓好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各地环保部门应抓紧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清洁生产审核的中介机构,尽快完善省、市级清洁生产中心,制定针对清洁生产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和管理规则,形成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体系。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地方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持机构,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制订并指导其实施服务。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要在总局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统一对地方清洁生产进行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和组织人员培训。各地要抓紧按即将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成立清洁生产中心,并报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备案,尽快形成网络,以适应大规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需要。

  第八,加强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环保部门要组织建立、完善清洁生产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与方法信息,并通过与国际组织进行信息交流,为政府部门提供清洁生产政策与决策等信息与服务。全国清洁生产信息系统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技术支持机构,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第九,要加强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各地环保部门内部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既要不折不扣地完成本职工作,又要加强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经贸委或发改委的合作,共同推进清洁生产,总局要与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以及UNEP等国际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在科技政策制定、科技项目立项和审批中要向清洁生产倾斜,鼓励环保科研部门、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管理技术、政策方面的研究,不断增强政府、企业在推进清洁生产观念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细则展开调研,如审核企业选择条件、审核的具体程序和组织方法、审核绩效评估等。争取尽快出台相关办法,指导全国或地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现场会,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地总结经验,切实担负起环保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中的重要职责。企业界也要积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来推进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