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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作者: 时间:2020.10.29

《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为进一步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06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先后于2007年和2013年先后开展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形成了一批普查成果,摸清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和人才资源整体情况,并通过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挖掘、培养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本覆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大类别。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初期阶段,从国家到地方都在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逐步规范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直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并实施,才将实践和探索的许多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固定了下来,并为进一步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9年11月29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起草的政府规章《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也已于2020年2月8日市政府第171号令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我们结合广州实际起草本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配套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二、文件类型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报市司法局审查后公布实施。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本《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依据

  制定《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关于支持广州推动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提供指引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人文关怀,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广州历史文脉提供基础性保障。

  《办法》主要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了福建、上海、苏州等兄弟省市经验,并结合广州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材料复核、初评和审议、公示及异议处理、审定公布、回避制度、档案管理、支持措施、传承人权利和义务、考核评估机制、退出机制、日常管理、重大变故的处置、解释权、有效期等。

  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申报标准、要求和程序等指引性内容更清晰具体。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为评审认定工作提供明晰的依据和标准。如申报途径明确:申报人或者被推荐人属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同时所在区相应项目为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向该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并公示后,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人或者被推荐人属于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公示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此外,在认定程序方面,明确从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每一个步骤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代表性传承人日常管理内容更明确规范。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让代表性传承人清楚地知悉,便于更好地享受相关权利、履行传承义务。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考核评估机制、技艺保护要求、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职责,更加有利于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三是体现对代表性传承人更多人文关怀。在制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时,将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而被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增加了“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的规定,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过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突出贡献予以肯定和褒扬,也有利于鼓励后来者积极开展传承工作。在重大变故的处置方面,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有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表示哀悼”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为向代表性传承人的亲属发放慰问金,并可以向罹患重大疾病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一定的慰问金。这既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也是弘扬优秀传统礼仪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