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来源:江西晨报 作者: 时间:2019.03.26
今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将只有一支执法队伍。记者获悉,《江西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我省将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一划归生态环境部门。改革后,我省将在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生态保护执法统一划归生态环境部门行使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实施意见》提出,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一划归生态环境部门行使。
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执法职责整合后组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
改革之后,执法队伍如何组建?根据《实施意见》,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人员,国土部门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和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执法职责的人员,农业部门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职责的人员,水利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人员,林业部门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承担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的人员。
改革中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充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
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
《实施意见》提出,机构设置方面,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在省生态环境厅明确内设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由省级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逐步剥离执法职责,主要负责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要,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设区市在整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同级生态环境局管理,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挥。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对于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区或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
县(市、区)按照“先整合再上收”的原则,在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执法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设区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已在开发区设立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仍作为其派出执法机构。
编辑:陈莉